这是日伪占领时期的良民证,颁发于昭和五年,登记女子闫三梅信息,贴有本人照片,留存左手拇指指纹,填写住所、担保人,加盖警备队长印章。证件印有遗失报备、迁移归还等规定。是沦陷时期管控民众的特殊凭证,见证那段屈辱的历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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